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

2013/12/30公共圖書館(十三)

公眾借閱權
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祗有28個國家實施公眾借閱權制度,付費的機制或立法與基金共同支持。其中的24個國家在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格陵蘭、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與英國。2007年,塞普路斯與匈牙利實施公眾借閱權。

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模里西斯與哈薩克有公眾借閱權,但沒有實際運作。2003年,日本官方的委員建議作者與圖書館磋商,但還沒有談到公眾借閱權制度。

美國、南美洲、亞洲與非洲都沒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丹麥於 1946 年首先實施公眾借閱權, 挪威於 1947 年跟進, 瑞典於 1954 年、芬蘭於 1963 年、冰島於 1968 年分別施行公眾借閱權。

圖書館出借圖書由來已久, 直到 1883 年 9 月, 德國作家協會在 Darmstadt 的年會, 才就權益受損之事, 請求政府出面補償。然而, 德國的腳步卻異常緩慢, 直到1972年, 才通過相關的法案。

1917 年, 在丹麥圖書館協會的年會上, 暢銷書作家 Thit Jensen 要求就公共圖書館借出圖書, 導致作家權益受損一事, 應有適度的補償。不過, 圖書館及出版社群起反對, 甚至認為圖書館借出圖書對作家反而有利。直到 1942 年, 國會介入此事, 修改圖書館法, 正式作家的權益, 補償作家的損失; 不過, 當時在德國的統治下, 無從實施, 直到 1946 年, 才正式成為法案。

繼北歐諸國之後, 荷蘭於 1971 年建立公眾借閱權制度, 德國於 1972 年、紐西蘭於 1973 年、澳洲於 1974 年、奧地利於 1977 年、英國於 1979 年, 分別實施公眾借閱權。紐西蘭非常自豪為第一個施行公眾借閱權的英語系國家。

進入 80 年代後, 加拿大於 1986 年、以色列於 1986 年、法羅群島於 1988 年, 分別加入公眾借閱權的行列; 90 年代的格陵蘭 (1993)、模里西斯 (1999), 也實施公眾借閱權。

加拿大作家協會於 40 年代即提出公眾借閱權的呼籲; 1973 年, 在 Marian Engel 的帶領下, 加拿大作家工會再度要求公眾借閱權。1976 年國會設立「Payment for Public Use」委員會, 由作家、圖書館員及出版商共同組成, 努力四年之後, 達成一個以圖書館藏為基礎的公眾借閱權計畫。加上其他團體的努力, 加拿大政府於 1986 年編列三百萬加幣 (新台幣 66,000,000元) 預算, 做為實施公眾借閱權的費用。

為了加速歐盟的公眾借閱權計畫,  從 2000 年六月開始, 英國接受歐聯作家的申請, 也可分享公眾借閱權的權利金。

施行重點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文學創作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文學創作

丹麥、挪威及芬蘭把施行的重點放在文學作家的給付。

丹麥的小說作家得到 44.32%, 希望在新制下, 可以提高到 48.56%。

挪威較看重文化與政治的互動, 由 24 個作家協會分配款項至 12 個領域; 傳統上, 挪威較尊重小說家的地位, 直到 1980 年之後, 才有非文學性作家加入, 文學作家得到 85% 以上。

芬蘭把九成以上的款項, 支付給小說作家, 依照作品的數量, 直接撥付。

以色列的政策大約來自北歐的靈感, 除了少許支付給描述納粹大屠殺及文學論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款項都流入文學作家之手。

社會福利

奧地利、德國及瑞典, 把作家的健康保險及老人年金納入。

德國把 55% 的公眾借閱權款項作為支付健康保險、老人年金及急難救助之用; 瑞典把 66% 的公眾借閱權款項作為支付老人年金、長期獎助及急難救助之用; 奧地利則把一半的公眾借閱權款項當成作家的社會需求支付。

著作財產權

奧地利、德國及荷蘭的公眾借閱權計畫, 充份尊重該國的著作財產權, 即使是外國作家, 也可經由註冊登記, 享受同等的權利。

大英國協模式

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及英國的公眾借閱權有點類似, 透過仲介團體, 把款項直接撥付到個人, 祗處理圖書的部份。澳洲和英國有單獨的公眾借閱權法案, 由文化部門負責執行。

澳洲更進一步施行教育借閱權 (Educational Lending Right, ELR), 從中小學圖書館至大學圖書館, 都在實施的範圍裡。1999 年的預算是八百萬澳幣 (約新台幣 170,000,000元)。

英國

採用申請制, 作者、插畫者、攝影者、編者、譯者, 都可以提出申請。原先祗限英國及德國的公民才能申請, 現在放寬為歐聯的公民都有資格。

祗有四類書在被申請的範圍裡:

印刷並裝訂成冊
商業性出售的圖書
個人作者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除外)
具有國際標準圖書號碼
有聲書、樂譜、報紙、雜誌及官書都除外。

統計

2011-2012年度,編列722萬英磅[1英磅兌換47元新台幣]。每次借閱取得 6.05便士。

付費間距                      2012年2月  2011年2月

£5,000 ‐ £6,600                      313              356
£2,500 ‐ £4,999.99                 393              366
£1,000 ‐ £2,499.99                 826              877
£500 ‐ £999.99                       956              938
£100 ‐ £499.99                    3,640           3,649
£1 ‐ £99.99                        17,590         17,180

總共給付人數                    23,718         23,366

不給付或未達最低門檻     16,254         1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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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師要我們在台上寫下認為這學期學到的東西,並且可以考試的題目,不過我寫得題目沒有被選到,下列則是最後大家選出的題目

1、根據IFLA附錄,芬蘭圖書館法中所提及的公共圖書館目標為何?
2、自由文化著作中確保環境保護能順利運作作品的作者權應該是自由的,請問自由的權利包含哪些?
3、何謂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所訂出的11項核心價值?
4、台灣公共圖書館有許多具有其獨特的特色試舉例之。
5、簡述美國國會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經過多次修訂之後的閱讀宣言之意涵
6、何謂借書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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