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0日 星期六

2013/11/25公共圖書館(十)


IFLA Public Library Service Guidelines - Collection development [館藏發展] & Human resources [人力資源]
館藏發展
Specific services and materials must be provided for those users who cannot, for whatever reason, use the regular services and materials, for example linguistic minorities,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or people in hospital or prison. All age groups must find material relevant to their needs. Collections and services have to include all types of appropriate media and modern technologies as well as traditional materials. High quality and relevance to local needs and conditions are fundamental. Material must reflect current trends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as well as the memory of human endeavour and imagination. Collections and services should not be subject to any form of ideological, political or religious censorship, nor commercial pressures.’

對任何不能享受常規服務和資料的用戶,例如少數民族、殘疾人、醫院病人或監獄囚犯,必須向其提供特殊服務和資料。不同年齡的用戶群體都應該能夠找到與其需求相關的資料。公共圖書館的館藏和服務必須包括各種合適的載體、現代技術和傳統文獻資料,必須是高質量,滿足地方需求,適合地方條件的。館藏資料既要反映人類活動和想象的歷史,也要反映當前趁勢和社會發展過程。圖書館的館藏和服務不應受到任何意識形態、政治或宗教檢查制度的影響,也不應屈服於商業壓力

 4.1 Introduction The public library should provide equality of access to a range of resources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its customers for education, information, leisure and personal development. The library should provide access to the heritage of its society and develop diverse cultural resources and experiences. Constant interaction and consultation with the local community will help to ensure this objective is achieved.

圖書館必須一視同仁地為所有用戶提供各種資源,滿足他們在教育、信息、休閒和個人發展方面的需求。圖書館還必須確保對本社會傳統的利用,發展多種文化資源和實踐。經常和地方社區保持相互交流和協商將能保證達到這個目標。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2013/11/18公共圖書館(九)

圖書館員的自由 Freedom for Librarians

圖書館員的自由就是讀者的自由,就是資訊的自由


1644年英國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提出《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 A speech of Mr. John Milton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向政府爭取知的自由,並且讓真理能自由存在,被公認為是最早也最具影響力的聲明,是擁護思想自由的實際行為表現。

自由(freedom)一詞,一般皆認為起源於西方的人權思想,通常指「不被他人控制、妨礙或拘束」之意。法國1789年權利宣言說:「所謂自由是指有權作為一切不損及他人的事情而言」;美國獨立宣言也明文規定,「凡人生而平等,且均經天賦若干不可剝奪之權利,內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

自由不等於免費, 不過, 從取得的角度來看, 把免費視為自由, 不失為自由的起點,也不算離題太遠。 

資訊本身希望自由,被更多的人取得、瞭解、轉載、研發。管制資訊的流動是違反資訊本身的行為,資本主義社會藉著智慧財產權等手段,掠奪資訊的財產權,擴張個人的獲利。 

自由流動的資訊對社會發展具有正面的價值,不論什麼動機,管制資訊本身就是社會發展的絆腳石,徒然牽制社會的步調。 

公共圖書館是人類的偉大發明之一,提供自由的資訊,供民眾免費取用。網際網路更進一步的形成全球性的自由資訊網,上網之後,可以取得各種資訊及服務。

內容
  1. 四大自由
  2. 航權 Freedoms of the air
  3. 歐盟的四個自由
  4. 自由軟體
  5. 美國圖書館學會
  6. 自由文化著作

  7. -----------------------------------------------------------------------------
四大自由

有關自由的定義很多, 最有名的是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1882年元月30日 – 1945年4月April 12, 1945)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咨文時,提到的四大自由。

「在我們力求安定的未來的歲月裡,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四項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言論)

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宗教)

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經濟)

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世界性的裁減軍備,要以一種徹底的方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 (安全)

 美國第三任總統Thomas Jefferson(1743-1826)曾說:民主社會有賴於充分受知和教育的國民(A democratic society depends upon an informed and educated citizenry.),資訊是民主的貨幣(Information is the currency of democracy.)。
航權 Freedoms of the air

航權來源於1944年在芝加哥簽署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名為航空自由,實際上都需申請,共分為九種:

1.領空飛越權
2.技術經停權
3.目的地卸載權
4.目的地裝載權
5.中間點權或延遠權
6.橋樑權
7.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8.境內運輸權
9.完全境內運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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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四個自由

歐盟的單一市場(single market),就是「四個自由」:人、貨、服務與資本,可以自由移動。

個人:有權在歐盟的成員國生活、工作、學習或退休

消費者:競爭的結果,更低的價格、更廣的購物選擇及更高標準的保護

商業:更容易與便宜的跨國界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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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對於軟體使用者的自由,有相當的說明:

「自由軟體」關於「自由」而不是價格,「自由 (Free) 」這個概念並不是指「免費的啤酒」,而是指「言論自由」【因為英文的自由和免費視同一個字: free】。

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其使用者有使用、複製、散佈、研究、改寫、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更精確地說,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自由之零)。

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自由之一)。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自由之二)。

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自由之三)。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佈費用的方式、在任何時間再散佈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 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 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她/他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使用者也應該有自由改寫軟體的權利,並且可以將這些軟體再利用在工作上或是娛樂上。

使用軟體的這份自由權適用於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電腦系統、任何工作性質,不用特別和軟體作者或是其他特別的人或單位報備。

再散佈軟體的自由必須同時適用於原版和改寫版軟體的二進制碼和源碼上,如果無法製作二進制碼的版本,則此動作可以略過,但是如果後來的使用者找到其它可以製作二進制碼的方式,她們必須有再散佈二進制碼的自由。

為了成就改寫並發表改寫版的自由,使用者必須有取得該軟體源碼的管道,所以,取得源碼為自由軟體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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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圖書館學會

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學會訂出的 11項核心價值,其反映了(美國)圖書館專業的歷史及發展。這些核心價值是源自ALA過去的許多政策論述,其中以下列的四項政策文件最能解釋/表現這些核心價值的觀念: 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 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 ALA使命聲明(ALA Mission Statement)、 圖書館:美國的價值(Libraries: an American Value)(如有需要,這些政策會作修訂及擴展)。
圖書館的核心價值
 Access 近用
Confidentiality/Privacy 隱私 (借書資料)
Democracy 民主
Diversity 多樣性
Education and Lifelong Learning 教育及終生學習
Intellectual Freedom 智性自由
Preservation  典藏 (收藏書)
The Public Good 公益
Professionalism 專業
Service 服務
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會責任 (滿足讀者需求)
美國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自1953 年即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宣言一文,並歷經1972 年、1991 年、2000 年、2004 年等次的修訂,此宣言中主要有下列七點:

出版社及圖書館應確保社會大眾能看到多元的觀點與見解,包括非正統及非主流的思想。

出版社、圖書館及書商不需要為它們所提供的資料的每一個觀點或見解背書。因為那將與民眾會自己建立自己的政治、道德或美學觀衝突。

出版社或圖書館不應阻止民眾讀取(Access)和某作者個人歷史或政治背景相關的著作。

我們的社會不應強制他人的品味,如限制青少年去探索社會的多樣性,限制作者去表達生命的各種面貌。

社會不應強迫讀者接受有預先評判或已貼標籤的見解,而應由民眾靠自己的智慧做判斷。

出版社及圖書館員是民眾自由閱讀權的維護者,應與任何侵害此權的個人或團體對抗。

出版社及圖書館有責任,以提供各種書籍加強觀點及見解的多樣性,來維護閱讀自由。

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有人亦稱其為「思想自由」,表現思想的方式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通訊等。世界各民主國家對於知識或思想自由均有立法保障之。

根據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當中的第十九條款,明確表示:「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此權利應不受干涉,其本身所擁有之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 資訊及思想有求取、接受及傳達之自由。」另外第二十九條款也指出:「任何限制必須由法律來決定,此等限制是因尊重別人的權利及自由,且因道德、公共秩序及 大眾福利之需要。」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並非條約或硬性的法律規定,但卻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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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文化著作

文化著作是自由的
「隨著社會與科技的演進,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創造,修改,出版與散佈”不同種類的創作品,包括藝術品,科學與教育素材,軟體,文章等,簡言之,泛指任何可以用數位形式再現之物。此外,許多社群實踐了這些新的可能性,並且建立了相當豐富的可重複使用之作品。
大多數作者(不論是否來自那個領域或專業)都支持促進一個創作品能有創意地進行散播,重複使用與改作的環境。因為越容易重複使用與改作創作品,我們的文化就將越豐富。
為了確保這樣環境能順暢地運作,作品的“作者權”(著作權)應該是“自由”的,在此所提到“自由的權利”包括:
自由地使用(freedom to use)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獲得使用該創作品的益處; 

自由地研析(freedom to study)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應用透過該創作品所獲得的知識; 

自由地製作與散佈複製品(freedom to make and redistribute copies)的權利,不論所複製範圍為全體或部份,亦不論複製對象為資訊或表述;

自由地更改與改進(freedom to make changes and improvements)的權利,並且得以散佈其衍生創作品。

不論是任何人在任何地點與時間,這些自由應該都是有效力的,這些自由也不應該因為創作品使用之情境脈絡而有所限制,因為創意所指涉的意涵,即為一種運用現有資源的方法,且這種方法過去未曾實現。
然而,在多數國家當中,這些自由的權利通常不是被強調,而是被“著作權”法律所壓制,這些法律將作者視為像神一般的創造者,並且針對所謂 “他們的內容”如何被再次使用,給予作者們完全的壟斷權利。這個壟斷權利阻礙了文化發展的興盛,此外,甚至對這些作者的經濟情況也沒有改善太多,因為這些權利主要是保護了大多數有權勢的出版公司之商業模式。
根據這些法律的精神,作者可以在為數眾多的自由授權條款的法律文件中,選擇合適的授權條款,藉以將他們的創作品轉化為自由創作品。而對於作者而言,選擇將他的創作品放置在“自由授權條款”之下,並不代表他將喪失所有的權利,而是僅給予所有人上述的自由權利。
當任何創作品被宣稱為自由地提供前述的自由權利時,是否確實如此與是否沒有任何風險就變得非常重要。正因如此,針對這些授權條款以及具有作者權的創作品,我們之後將給予一個準確的“自由權利之定義”。 」

2013年11月2日 星期六

2013/11/4公共圖書館(八)

學校圖書館宣言



全員教學的學校圖書館
學校圖書館的任務
經費、立法及網路
學校圖書館的目標
人員
運作與管理

<全員教學的學校圖書館>
學校圖書館提供資訊和概念,做為參與當今資訊和知識社會的基礎;學校圖書館將終身學習技巧授予學生,發揮想像力,讓他們能夠以負責的公民在社會行走。
<學校圖書館的任務>
學校圖書館提供的服務、圖書及資源,讓學校社區成員學習成為各種格式與媒體資訊(不局限於書)的批判性思考者與有效果的使用者。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的原則,學校圖書館連結至更寬廣的圖書館及資訊網路。
圖書館員支持讀者使用圖書及其他資訊資源,從小說到檔案、從印本到數位,包括在地及遠距。這些作品補充並強化教科書、教材及教法。
根據過去的經驗,當圖書館員與教師併肩工作時,學生達成較高層次的素養、閱讀、學習、解決問題的能力,並建立使用資訊和通訊科技的能力。
學校圖書館提供的服務,必須平等對待學校社群裡的所有成員,不受年齡、種族、性別、宗教、國籍、語言、專業或社會地位的影響。不能使用圖書館主流服務及資料的人,學校圖書館必須提供特別的服務和資料。
近用服務和館藏時,必須以聯合國人權宣言為基礎,不得受限於任何形式的意識形態、政治或宗教的檢查,或商業的壓力。
<經費、立法及網路>
素養、教育、提供資訊,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學校圖書館都是長期策略裡的重要一環。做為地方、區域和全國的權責單位,必須有特別的立法及政策支持。學校圖書館必須有適當且長期的經費,讓館員接受相當的訓過練,購置資料、科技與設備。學校圖書館必須免費。
學校圖書館是地方、區域和國家圖書館和資訊網路的重要夥伴。
學校圖書館與公共圖書館等單位共享設備及資源時,必須認可及維持其獨特的目標。
<學校圖書館的目標>
學校圖書館是教育過程的一部份,下列事項是發展素養、資訊素養、教學、學習與文化的要項,也是學校圖書館的核心服務:
  • 支援與強化經由學校宣示的任務與課程體現出來的教育目標;
  • 發展並支持學童的閱讀與學習的習慣和趣味,終其一生使用圖書館
  • 提供創造與使用資訊的機會,形成知識、諒解、想像和享受
  • 支援學生評鑑與使用多種形式、格式與媒體的資訊,做為學習及實踐技術所需,包括社區內敏感的溝通模式。
  • 提供近用本地、地區、全國與全球的資源與機會,讓學生接觸多元的杷念、經驗與意見。
  • 組織各種活動,鼓勵文化與社會化的覺察與敏感度。
  • 與學生、教師、行政人員與家長攜手達成學校的任務,宣告智性自由與近用資訊是達成負責公民與參與民主的必要部份。
  • 推動閱讀,將學校圖書館的資源與服務,推向整個學校社區及其以外的地域。
經由發展政策與服務、選擇與採訪資源、近用實體及智性的資訊資源、提供指導設備及雇用訓練有素的人員,學校圖書館實現上述的功能。
<人事>
學校圖書館員是合格的專業人員,負責規畫及管理學校圖書館,在適當的職員支持下,與學校社群內的所有人員共同工作,並保持與公共圖書館等單位聯繫。
學校圖書館員的角色不固定,在國家的法令與財務框架下,視學校的預算、課程、教學法而定。在此範圍內,學校圖書館員必須具備資源、圖書館、資訊管理與教學等的知識,才能發展及運作有效的學校圖書館服務。
網路環境日趨普遍的情況下,學校圖書館員必須具備規畫及教導教師及學生所需的多種資訊處理技術。因此,他們必須受在職的專業訓練及發展。
<運作與管理>
為確保有效及可靠的運作:
  • 學校圖書館服務的政策必須明述與學校課程有關的目標、優先順序及服務。
  • 學校圖書館必須依照專業標準運作及維持。(ex:燈光明亮度)
  • 服務必須被學校社區全體成員近用,於在地社區內運作。市場滲透率(使用率)
  • 鼓勵與教師、學校高階管理層、主管、父母、其他圖書館員及資訊專業人員與社區團體合作。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2013/10/28公共圖書館(七)


本週上課主要是上台灣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歷程

1.台灣最早的圖書館法為1898年日本所頒佈之「圖書館令」。

2.而台灣最早的圖書館為明治42年(1909年)坂內正六等及台灣協會在淡水館內創辦的「私立台灣文庫」。

3.繼臺灣文庫之後,石坂莊作於明治42年(1909 年)10月在基隆義重橋畔創立了「石坂文庫」(1909-1924)。

4.1927 年,「臺灣圖書館協會」在總督府圖書館協議會推動下成立。該會為一圖書館工作人員的組合,其宗旨在聯繫圖書館界人士,促進全臺灣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5.民國 65 年底,臺灣省政府謝東閔主席曾提出「一鄉鎮一圖書館」 的構想,普遍引起各界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