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2013/11/18公共圖書館(九)

圖書館員的自由 Freedom for Librarians

圖書館員的自由就是讀者的自由,就是資訊的自由


1644年英國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提出《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 A speech of Mr. John Milton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向政府爭取知的自由,並且讓真理能自由存在,被公認為是最早也最具影響力的聲明,是擁護思想自由的實際行為表現。

自由(freedom)一詞,一般皆認為起源於西方的人權思想,通常指「不被他人控制、妨礙或拘束」之意。法國1789年權利宣言說:「所謂自由是指有權作為一切不損及他人的事情而言」;美國獨立宣言也明文規定,「凡人生而平等,且均經天賦若干不可剝奪之權利,內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

自由不等於免費, 不過, 從取得的角度來看, 把免費視為自由, 不失為自由的起點,也不算離題太遠。 

資訊本身希望自由,被更多的人取得、瞭解、轉載、研發。管制資訊的流動是違反資訊本身的行為,資本主義社會藉著智慧財產權等手段,掠奪資訊的財產權,擴張個人的獲利。 

自由流動的資訊對社會發展具有正面的價值,不論什麼動機,管制資訊本身就是社會發展的絆腳石,徒然牽制社會的步調。 

公共圖書館是人類的偉大發明之一,提供自由的資訊,供民眾免費取用。網際網路更進一步的形成全球性的自由資訊網,上網之後,可以取得各種資訊及服務。

內容
  1. 四大自由
  2. 航權 Freedoms of the air
  3. 歐盟的四個自由
  4. 自由軟體
  5. 美國圖書館學會
  6. 自由文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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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自由

有關自由的定義很多, 最有名的是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1882年元月30日 – 1945年4月April 12, 1945)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咨文時,提到的四大自由。

「在我們力求安定的未來的歲月裡,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四項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言論)

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宗教)

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經濟)

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世界性的裁減軍備,要以一種徹底的方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 (安全)

 美國第三任總統Thomas Jefferson(1743-1826)曾說:民主社會有賴於充分受知和教育的國民(A democratic society depends upon an informed and educated citizenry.),資訊是民主的貨幣(Information is the currency of democracy.)。
航權 Freedoms of the air

航權來源於1944年在芝加哥簽署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名為航空自由,實際上都需申請,共分為九種:

1.領空飛越權
2.技術經停權
3.目的地卸載權
4.目的地裝載權
5.中間點權或延遠權
6.橋樑權
7.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8.境內運輸權
9.完全境內運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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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四個自由

歐盟的單一市場(single market),就是「四個自由」:人、貨、服務與資本,可以自由移動。

個人:有權在歐盟的成員國生活、工作、學習或退休

消費者:競爭的結果,更低的價格、更廣的購物選擇及更高標準的保護

商業:更容易與便宜的跨國界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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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對於軟體使用者的自由,有相當的說明:

「自由軟體」關於「自由」而不是價格,「自由 (Free) 」這個概念並不是指「免費的啤酒」,而是指「言論自由」【因為英文的自由和免費視同一個字: free】。

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其使用者有使用、複製、散佈、研究、改寫、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更精確地說,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自由之零)。

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自由之一)。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自由之二)。

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自由之三)。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佈費用的方式、在任何時間再散佈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 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 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她/他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使用者也應該有自由改寫軟體的權利,並且可以將這些軟體再利用在工作上或是娛樂上。

使用軟體的這份自由權適用於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電腦系統、任何工作性質,不用特別和軟體作者或是其他特別的人或單位報備。

再散佈軟體的自由必須同時適用於原版和改寫版軟體的二進制碼和源碼上,如果無法製作二進制碼的版本,則此動作可以略過,但是如果後來的使用者找到其它可以製作二進制碼的方式,她們必須有再散佈二進制碼的自由。

為了成就改寫並發表改寫版的自由,使用者必須有取得該軟體源碼的管道,所以,取得源碼為自由軟體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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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圖書館學會

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學會訂出的 11項核心價值,其反映了(美國)圖書館專業的歷史及發展。這些核心價值是源自ALA過去的許多政策論述,其中以下列的四項政策文件最能解釋/表現這些核心價值的觀念: 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 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 ALA使命聲明(ALA Mission Statement)、 圖書館:美國的價值(Libraries: an American Value)(如有需要,這些政策會作修訂及擴展)。
圖書館的核心價值
 Access 近用
Confidentiality/Privacy 隱私 (借書資料)
Democracy 民主
Diversity 多樣性
Education and Lifelong Learning 教育及終生學習
Intellectual Freedom 智性自由
Preservation  典藏 (收藏書)
The Public Good 公益
Professionalism 專業
Service 服務
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會責任 (滿足讀者需求)
美國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自1953 年即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宣言一文,並歷經1972 年、1991 年、2000 年、2004 年等次的修訂,此宣言中主要有下列七點:

出版社及圖書館應確保社會大眾能看到多元的觀點與見解,包括非正統及非主流的思想。

出版社、圖書館及書商不需要為它們所提供的資料的每一個觀點或見解背書。因為那將與民眾會自己建立自己的政治、道德或美學觀衝突。

出版社或圖書館不應阻止民眾讀取(Access)和某作者個人歷史或政治背景相關的著作。

我們的社會不應強制他人的品味,如限制青少年去探索社會的多樣性,限制作者去表達生命的各種面貌。

社會不應強迫讀者接受有預先評判或已貼標籤的見解,而應由民眾靠自己的智慧做判斷。

出版社及圖書館員是民眾自由閱讀權的維護者,應與任何侵害此權的個人或團體對抗。

出版社及圖書館有責任,以提供各種書籍加強觀點及見解的多樣性,來維護閱讀自由。

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有人亦稱其為「思想自由」,表現思想的方式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通訊等。世界各民主國家對於知識或思想自由均有立法保障之。

根據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當中的第十九條款,明確表示:「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此權利應不受干涉,其本身所擁有之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 資訊及思想有求取、接受及傳達之自由。」另外第二十九條款也指出:「任何限制必須由法律來決定,此等限制是因尊重別人的權利及自由,且因道德、公共秩序及 大眾福利之需要。」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並非條約或硬性的法律規定,但卻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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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文化著作

文化著作是自由的
「隨著社會與科技的演進,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創造,修改,出版與散佈”不同種類的創作品,包括藝術品,科學與教育素材,軟體,文章等,簡言之,泛指任何可以用數位形式再現之物。此外,許多社群實踐了這些新的可能性,並且建立了相當豐富的可重複使用之作品。
大多數作者(不論是否來自那個領域或專業)都支持促進一個創作品能有創意地進行散播,重複使用與改作的環境。因為越容易重複使用與改作創作品,我們的文化就將越豐富。
為了確保這樣環境能順暢地運作,作品的“作者權”(著作權)應該是“自由”的,在此所提到“自由的權利”包括:
自由地使用(freedom to use)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獲得使用該創作品的益處; 

自由地研析(freedom to study)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應用透過該創作品所獲得的知識; 

自由地製作與散佈複製品(freedom to make and redistribute copies)的權利,不論所複製範圍為全體或部份,亦不論複製對象為資訊或表述;

自由地更改與改進(freedom to make changes and improvements)的權利,並且得以散佈其衍生創作品。

不論是任何人在任何地點與時間,這些自由應該都是有效力的,這些自由也不應該因為創作品使用之情境脈絡而有所限制,因為創意所指涉的意涵,即為一種運用現有資源的方法,且這種方法過去未曾實現。
然而,在多數國家當中,這些自由的權利通常不是被強調,而是被“著作權”法律所壓制,這些法律將作者視為像神一般的創造者,並且針對所謂 “他們的內容”如何被再次使用,給予作者們完全的壟斷權利。這個壟斷權利阻礙了文化發展的興盛,此外,甚至對這些作者的經濟情況也沒有改善太多,因為這些權利主要是保護了大多數有權勢的出版公司之商業模式。
根據這些法律的精神,作者可以在為數眾多的自由授權條款的法律文件中,選擇合適的授權條款,藉以將他們的創作品轉化為自由創作品。而對於作者而言,選擇將他的創作品放置在“自由授權條款”之下,並不代表他將喪失所有的權利,而是僅給予所有人上述的自由權利。
當任何創作品被宣稱為自由地提供前述的自由權利時,是否確實如此與是否沒有任何風險就變得非常重要。正因如此,針對這些授權條款以及具有作者權的創作品,我們之後將給予一個準確的“自由權利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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